Eric Schmidt上周“要想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”的言论让很多人感到不满,甚至大家都考虑换用Bing了。但是Eric Schmidt真的不在乎你的隐私吗?
Google当然知道你的的隐私是重要的,然而如果你稍微想一下,你应该明白Schmidt的言论是针对法律说的——这也是Google不得不顺从的。假设有人起诉了你,而唯一的证据就在你Google账户下某个Gmail邮件里,Google会被当局要求提供可作为证据的邮件吗?答案当然是肯定的,不管是天朝还是米国,法律在这一点上都是一样的。
Google决定了你信息的安全性,但只限于他人无法非法获得你的信息,保险箱的钥匙在Google手里,Google公司只有很少一些固定的人可以获取这些信息,而这些也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。但只要当局要求Google交出保险箱的钥匙,只要是在法律框架下,Google就会交出钥匙了。
Schmidt的言论一方面是表达出自己对于隐私方面的无奈(提醒美国人民《爱国者法案》的“邪恶性”),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醒你,别把你那些不可告人的东西都交给Google保管,要想人不知,要么己莫为,要么存到自己那台不联网的电脑里(好在关键时刻可以进行物理销毁),反正最后别赖Google就是了!
Via ZDNET Blo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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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:Eric Schmidt “要想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”的言论是句大实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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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敢想象,未来的云会不会把我们给吃了。
所谓的不做恶,被GOOGLE自己证明了不过是扯淡而已.
@ahu2317:
我说普通人没有隐私可言是指普通人无力保护自己的隐私,比如我一个同学,他说他工作时可以看到局部区域所有人的上网记录。。。。
@小武:
仔细理解一下,可以发现,它说的是违法信息,而且记录的还是“用户访问的互联网地址或域名”、“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”、“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”,而并不是用户+记录!这方便的讨论在《代码》这本书里有过,可以研究一下,但是这里的表面上,我们似乎还是不能发现我们所有的相关信息都被记录和查看了吧?
@ahu2317:
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安部82号令即《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》:"记录并留存用户访问的互联网地址或域名","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、停止传输违法信息,并保留相关记录,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","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","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".
这个措施,先不说你的公司什么的有没有,我相信ISP肯定按照要求做过了吧?
@annixhong:
这话就不对了,什么叫根本没有什么隐私可言啊?比如我今天到这儿来看了这网页,也许这的确不是什么大事,但它也是一种隐私!!!我要是不想让别人知道,他人没有什么正当合适的理由就不能将这个记录下来!!!
其实不需要要求Google提供个人资料,天朝要查你隐私非常容易,除了超级黑客,普通人平时上网根本没有什么隐私可言
希望中美不要大战,否则美帝随便用GOOGLE一搜索就知道大家的祖宗八代了
囧脸展示啊 。。。呵呵
这句话本身是完全正确的,更是所谓的唯物主义的真理,但是你这样说来到底是何意只有你自己知道了!!但在实际上,由于google极其庞大的用户群,在google上拥有极大的内容提供,甚至上网痕迹都可能被google全部保存,这种恐怖的事情谁能承受??google没有任何权利将普通用户的一切信息都收为己有!譬如,我说,你把你的一切隐私都告诉我吧,我保证我不透露出去,除非是正当法律强制!现在,你愿意把你一切可告人的和不可告人的秘密都告诉我吗?
不管错和对,你们都必须为google辩解。这也是大实话!
人类就是不爱听大实话
一副坏人脸蛋
这话本来就是对的大家多心了!不管是什么公司即使是国内的像163,腾讯QQ,校内人人这些!只要你做了坏事法院要求那些公司提供你的资料那是理所当然的